中国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点击次数:1979次 发布时间:2019-12-12 |
来源:中国家具协会 作者:中国家具协会
中国家具协会作为全国性行业组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全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全行业健康、持续、繁荣发展,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工作环节,中国家具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应当积极贯彻和执行本办法,并且,中国家具协会倡议所有国内家具行业相关企业共同贯彻和遵守本办法。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条 中国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坚持企业自律、保护为主、反对抄袭、协会参与、协商解决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家具行业应共同努力是以下目标: (一)建立健全统一、高效、有执行力的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制度,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二)保护家具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协助政府、会员、社团处理家具行业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机制; (三)维护家具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声誉,营造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和市场氛围,努力实现中国创造; (四)促进行业现代化建设和转型升级,提升全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家具行业知识产权相关人才队伍的建设; (五)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工作,提升和加强中国家具行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协调处理家具行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六)加大展会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营造健康展会环境; (七)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 (八)在行业内开展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活动。
(一)对产品的材料、工艺、设计、功能等方面的发明、创造; (二)以原创设计参与国际家具、设计展或相关比赛; (三)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或行业整体利益; (四)独立或与政府、协会等国内外组织或企业合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活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六条 中国家具行业反对和抵制以下行为: (一)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或直接抄袭、仿冒权利人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产品外观设计、功能设计、商标等的行为;(二)公开销售、展出仿冒产品或使用他人的设计创意、商标,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任何组织或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其鼓励表彰: (一)产品设计或功能获得被广泛认可的国际知名设计创新类大奖或由中国家具协会主办的全国性设计创新类大奖的;(二)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方面获得重大突破和成果,并得到实际应用,对行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 (三)为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侵权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中国家具协会自身的宣传平台中予以曝光; (二)在中国家具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或会议中向全行业通报、批评。 第九条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第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中国家具协会将根据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具体需要,与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或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处理有关行业知识产权事务,以更好地为行业和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根据平等互利、尊重协议、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或认可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处理我国与国际家具行业知识产权问题。 第十三条 中国家具行业倡导在各类国际展会、会议或活动应对不同国家的参展商、观众、参会人员等应实行国民待遇,抵制滥用知识产权实行变相行业保护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中国家具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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