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责任规定 |
点击次数:2059次 发布时间:2019-12-13 |
陕西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责任规定
陕质监政【2005】1号
第一条 总 则(一)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陕西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生产、销售的木家具(全实木、主要部位实木、人造板、混合型)沙发、床垫、钢木、金属、塑料、石材、竹藤等各类家具。 第二条 标识标准 (一)销售者在其销售场地内,应当用中文在物价标签上标明所销售家具产品的名称、型号、产地、等级、材质、有害物质含量、价格等内容。 (二)生产者、销售者出售的家具产品必须提供《家具产品使用说明书》。家具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标准和DB61/347-2004《家具产品分类及标识标注》标准规定。用中文正确标识标注家具型号、名称、适用范围、品种规格、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生产日期、结构特性、主要技术指标、材质名称、使用保养方法、故障分析与排除方法、产品质量“三包”、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和义务 (一)零售家具商品提倡现货销售。代理或以定货方式销售定型、定制家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其它合同形式如以定单形式签约的,必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并须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主动为消费者介绍家具使用保养事项和“三包”服务内容。 (三)生产者、销售者在家具商品买卖成交后,必须开具有效发票,交货时提供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三包”服务卡(样式附后)及家具使用说明书作为凭证,实行“三包”服务。 (四)生产者、销售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不得互相推诿。 (五)生产者、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使用说明书明示性能和功能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凭证不全或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家具商品。 (六)场地出租者应当对场地承租者在租赁合同终止前售出的家具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七)因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赔偿。 (八)售出的家具产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予退货并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和合理的运输费、误工费。 第四条 “三包”服务内容 售出的家具合格产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三包”服务。 “三包”期限自开具发票并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返修、换货占用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有企业承诺严于本规定的按承诺办理。 (一)修理:售出的家具产品,包修期一年(其中玻璃镜子发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名贵硬木家具及木料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包修期内免费维修,免收材料、工时、运输等服务费用。 (二)更换:购货后180天内,同一产品发生可修复的一般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合格品质量标准(凭维修记录和有关证明的予以更换,更换的产品必须是合格品。更换后的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退货:购货后90天(木料自身存在虫源,发生原发性活性生虫的1年)内,同一产品发生危及安全健康及断榫、断料、开焊、塌陷、断簧、弹簧刺出、锈蚀、不卫生、生虫、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等严重质量问题;或一般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换货后仍无法达到合格品质量标准的;或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或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或合同约定有承诺退货、退款的予以退货。退货时,应按原购价一次清退货款。 如果消费者不愿更换、退货,要求继续修理的,生产者、经营者应满足消费者修理要求。 第五条 投诉受理与责任 消费者投诉应当以书面投诉为准。生产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书面投诉后,应当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积极受理、主动排查,及时服务。故障较大的,三个工作日之内给予“修、换、退”的明确答复,在答复后的二十天内给予解决,消费者同意延期的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六条 非“三包”范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服务,但也可以根据消费者要求酌情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没有按家具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超过“三包”期限的; (六)残次品、一次性处理品和样品; (七)玻璃制品、镜子、装饰灯具等易碎产品,凡经用户验收后发生破碎的,不在“三包”规定范围内; (八)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七条 折旧费处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收取折旧费。 (一)对于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规格、同型号产品,而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但对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因经销售商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予退货,不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按成交额的0.1%/日(其中沙发按0.15%/日、弹簧床垫按0.05%/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并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返修占用的时间。 (二)因消费者的其它原因要求退货,企业也同意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收取折旧费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三)定货销售的,要求退定型、定制家具的,其折旧费、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 第八条 争议解决办法 (一)消费者因家具质量“三包”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 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和解;要求家具协会协调;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生产者、销售者破产、兼并、分立、合并的,其“三包”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附 则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定是家具产品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各企业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售后服务细则。 陕西省境内各生产、销售家具产品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如有发生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由陕西省家具协会 和陕西省消费者协会予以通报。如违犯相关法律规范,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并予以公告。本规定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陕西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服务卡 2、家具产品质量“三包”具体事项(仅供参考) 3、家具产品故障分析与排除方法(仅供参考)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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