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家具市场管理规范 |
点击次数:2249次 发布时间:2019-12-13 |
陕西省家具市场管理规范
陕工商函字【2006】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具市场管理,规范家具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家具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家具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通过行政监督、行业自律、推广安全绿色家具等手段和措施,建立健全家具市场管理制度,促进家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场,家具协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宣传实施本规范。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具市场及在家具市场内进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市场主办单位规范
第五条 市场主办单位开办家具市场,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场主办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要求进场经营的家具生产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二)要求进场经营者提供上市商品的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书和家具协会认证颁发的相关证书,并登记在案,供消费者查阅。
(三)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违反质量要求等的协议退出条款。
(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并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建立家具购销台帐,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五)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仓储能力、主要经营品种、品牌、信用情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六)大力推广绿色环保家具产品,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七)配备经统一培训的市场管理人员及卫生保洁人员,设有足够数量的密闭垃圾容器,并保障市场卫生良好。市场管理人员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八)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批发市场还应设有交通指示路标及专职的交通疏导员。
第七条 有条件的市场主办单位可以实行先行赔付制度,设立先行赔付基金,对场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实行先行赔偿。
第三章 市场内经营者规范
第八条 市场内的家具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入市场内的家具商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家具的质量标准。
1、必须执行GB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六部分:家具》标准,并按标准要求提供家具使用说明书。
2、木质类家具产品必须执行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3、软体类家具(含床垫、沙发、布艺品等)所有纺织品必须执行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的标准,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4、其他类型含木质和纺织品的家具分别按上述第2、3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书。
5、贯彻执行陕质监政〔2005〕1号《陕西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责任规定》,实行“三包”服务,凭卡销售,凭卡“三包”,凭卡维权。
(二)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代理商的授权或委托书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加盖供应商印章的复印件备查。进货前检查商品产地、厂名、厂地、电话、合格证、进口证明等,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场主办单位备案。
(三)建立家具购销台帐,记载家具进销情况,每次购销票据及批次家具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应附于台帐背面。质量检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家具供应商印章。
(四)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代号,仿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商品。
(五)向消费者出具有效销售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第四章 市场行业自律规范
第十条 省家具协会要积极组织市场开办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家具协会可以组织市场主办单位、经营者开展诚信经营活动,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 省家具协会应当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对上市商品的来源和流通渠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场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省家具协会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家具市场管理情况,举报市场主办单位、经营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省家具协会可不定期向市场开办单位、消费者推荐获得绿色环保家具证书的家具,通过刊物、网站等媒体予以通报和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陕西省家具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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