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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1917次    发布时间:2019-12-13

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牌产品是指:
      (一)已生产定型,采用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的产品;
      (二)技术含量高或者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产品;
      (三)产品技术与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者国际九十年代初水平的产品;
      (四)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已形成规模,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
      (五)知名度高,信誉好,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第二章 名牌推荐认定条件
      第三条 名牌产品推荐认定条件
      (一)产品必须注册;属于国家规定取证范围的产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
      (二)产品按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者按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已注册)组织生产;具有地方特色或者特殊工艺的产品,按特殊技术标准推荐认定。
      (三)产品连续两年在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含行业检测中心,质检站,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等)的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产品实物质量要有一年以内市级以上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四条  名牌产品的产品规模和效益要求:
      产品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好,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具有扩大经济规模的前景。具体指:
      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年利税1000万元以上或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具有地方特色,采用特殊工艺,在本地市场占有率高、发展潜力大的轻纺产品、食品等消费类产品规模和效益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申报名牌产品的企业质量管理要求:
      (一)企业坚持质量第一方针,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了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含售后服务)和质量体系,生产工艺,质检手段和管理措施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实施;计量器具完好率和准确度达到计量部门要求。
      (二)申报名牌产品的企业要达到《西安市创名牌产品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条件》要求。
      (三)取得质量认证(含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企业,曾被评为市级和市级以上优质产品、优秀新产品及实行质量保险的企业可优先申请。
      第六条  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以及国家限期淘汰的产品不得申报名牌产品;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和地矿产品不得申报名牌产品;企业环保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申报名牌产品。
      第三章 名牌产品推荐认定原则
      第七条  名牌产品的推荐认定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宁缺勿滥,不搞平衡和照顾。
      第八条  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凡是争创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先要将争创产品申请列入市争创名称产品规划,方可申请推荐认定西安名牌产品。
      第九条  坚持用户推荐和评议的原则。由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组织市质量管理协会、市用户委员会、市消费者协会等单位通过座谈、走访、调查等方法,征集用户推荐和评议意见作为认定市名牌产品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名牌产品管理
      第十条   成立西安实施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市实施名牌战略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企业应组织力量编制好本行业、本企业名牌产品的发展规划,明确主攻方向。在各部门、各企业规划的基础上,由市名牌战略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市名牌产品的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建立西安名牌产品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1000万元,用于名牌产品的保护、宣传、奖励等。
      第十三条  西安市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复查,合格者可继续享受市名牌产品称号,不合格者取消市名牌产品称号。
      凡在有效期内出现监督抽查不合格、重大质量事故及其他质量问题的,限期三个月整改,如到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市名牌产品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政策。
      第五章 名牌产品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每年制定创名牌产品计划,向主管部门申报,由各主管部门审查后汇总向市名牌战略办公室推荐。
      西安地区的部、省属企业以及无主管上级企业,可直接向市名牌战略办公室申报。
       第十五条  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材料包括名牌产品申报表、产品标准、市级以上(含市级)质检机构的质检报告或者监督抽查通知单、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环保合格证、商标注册证、投产鉴定验收证,用户评议和市场评议通知书、政府部门颁发的优秀新产品、优质产品、优等品、一等品证书等影印件,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等。
      第十六条  市名牌战略办公室对申报的名牌产品组织各行业专家依据名牌产品推荐认定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西安市名牌产品认定名单,报市实施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最后确定,并予公布。
      第六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凡经推荐确认的西安名牌产品,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西安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在产品的包装和广告中可以使用
      《西安名牌产品》的标志。
      第十八条  对年产值超亿元,年利税超两千万元的重点名牌产品,除授予奖牌和证书外,一次性发给奖金5万元,用于奖励成绩突出的管理和科技人员。奖金从市名牌产品发展基金中支付,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生产名牌产品的企业,在西安日报、西安晚报、西安电台、西安电视台等市级新闻媒体刊登名牌产品广告,经市名牌战略办公室确认后,广告宣传费享受50%的优惠。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在创立名牌产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可优先或者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名牌产品派生出来的新产品(列入国家或市级新产品计划),可享受《西安市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暂行规定》中所得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定向返还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名牌产品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生产名牌产品的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和关键部件,海关与机电进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大力配合,并优先审批、办理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市名牌战略办公室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名牌产品,组织促销活动,扩大西安名牌产品的影响。对假冒名牌产品的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要严厉打击,从重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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